申请人:祁淑芬,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西王平村52号院2号
申请书:崔秋立,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西王平村52号院2号
委托代理人:宋书国,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成泉等8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系受害人。申请人对该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基于以下理由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书虽称“应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依法惩处”,但并未明确8被告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导致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不当。
二、被告人吕成泉根本没有立功表现。吕成泉揭发的高俊岭盗窃案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来看,没有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也无法给嫌疑人定罪量刑,属于无法查证属实的揭发,因此不能认定吕成泉有立功表现。吕成泉所揭发的案件,至今没有查获赃物,更未组织受害人对赃物进行辩认,也没有赃物的购进发票;在证据上其实只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吕成泉及另一证人证言都是来自于嫌疑人,不能证明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存在;也无法证明嫌疑人盗窃的赃物就是受害人的;在作案时间上有前后两种说法。《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立功,吕成泉揭发的案件没有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吕成泉揭发的案件只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以不能认定为查证属实。
三、对8被告人量刑畸轻。寻衅滋事罪最高量刑幅度是五年有期徒刑。量刑的依据是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案被告人吕成泉身为党支部书记兼村长,不能造福一方,为达到个人不法经济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有预谋地组织他人实施犯罪,系主犯;其本人两次被劳教、两次被判刑、一次被治安拘留,历史上表现一貫不好,此次犯罪并无悔意。8被告人作案时手持镐把、铁管、菜刀、消防斧等凶器,致两人轻伤,厂矿车辆、玻璃、电视等设备损坏,长时间停产停业,还洒汽油,意欲放火,抢走一台电脑主机和一个摄像头,情节极其恶劣;案发后相关媒体作了跟踪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处以一年半、一年有期徒刑,达不到惩治的目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祁淑芬、崔秋立
2008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