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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民事抗诉第一案" 4张发票暴露真相
作者:公民    新闻来源: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9
 这是一件发生在1992年的债务纠纷案件,由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并提起抗诉后,产生了非同寻常的意义——开创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对判决不公的民事审判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先河,并由此成为上海民事检察工作中第一例抗诉成功、发还重审并作部分改判的“民事抗诉第一案”。
    
代购服装引发诉讼
    
    事情起源于一笔委托买卖。许某在1990年初委托朱某代购一批服装,并预付了现金5000元。事隔数日,许某改变主意,欲取消委托并收回5000元现金。朱某称已为其代购了服装,只能将服装销售后再还款。此后,许某多次催讨,朱某归还了1000元,其余部分只同意返还服装,但是许某执意要还现金。双方多次交涉无果,许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余款4000元。
    
    法官审看了被告朱某提供的4张总计金额为4000元的代购服装发票,上面注明的日期均是在许某委托代购之后、要求取消委托之前,表明朱某在此期间为许某代买服装的行为并无过错。据此,法院判令支持被告朱某提出愿意返还为许某代购的价值4000元尚未销售的服装。
    
    不料,法院在执行判决时,遭到许某断然拒绝。许某发现这批服装式样过时、质地粗劣,怀疑朱某向法院提交的4张发票有假。此时,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无法更改。许某听说检察机关新建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便向黄浦区检察院民行科提出申诉。
    
蹊跷发票显露真相
    
    黄浦区检察院的石检察官承办了此案,他说:“受理申诉后,我们发现这批服装确实质次价高,但4张发票上印章齐全,无任何涂改痕迹。”于是,他们找到提交发票的朱某核查。朱说,服装实样与发票上的货号都相符,从哪些商店购买已记不清,但报出了多家有可能购买的商店名号。
    
    石检察官和助手带着许某提供的服装样品、商店名号按图索骥。数天后,终于在市中心一家商店发现:有一张金额1300余元的发票系该商店开出。发票存根显示:标价每件45.30元的兔羊毛衫,并非是返还给许某的那批“虹兔”牌兔腈衫。石检察官又从本市某百货批发部查明:那批兔腈衫处理价每件仅15元,零售价不超过20元。再深入调查,另两张发票上标明的粗呢服装与实际返还的服装质地款式都不符,明显质次价高。朱某一个生意伙伴的证言表明:其中一种灰色人字呢女短大衣,是在许某取消委托9个月后生产的。第4张发票因遍访无果,经市税务部门核查,竟然是一张非法印制的假发票。至此,蹊跷的4张发票真相大白。
    
提请抗诉讨回公道
    
    民事案件、经济纠纷之类的行政诉讼,过去都是由法院裁判后“一锤定音”。虽然1982年、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和《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明确了检察机关负有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然后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提请抗诉,还没有先例。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黄浦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提请抗诉!1992年10月,黄浦区检察院以此案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报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之后,市检察分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由于在许某取消委托前,朱某已代购了部分服装,故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朱某返还许某代购款2390.80元;朱某在受委托期间代许某购入的服装归许某所有,中止委托后擅自购入的服装返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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