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会员登录
搜索:
本周本类热点
普通新闻 抗诉申请书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的程序
推荐新闻 抗诉的时效问题
普通新闻 该民事案件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的条件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普通新闻 申诉书格式范本
普通新闻 再审奇案的“民事抗诉申请书”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推荐新闻 抗诉的效果
本周推荐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制度的基础性缺陷
推荐新闻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
推荐新闻 抗诉的效果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的程序
推荐新闻 抗诉的时效问题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的概念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推荐新闻 民事抗诉的条件
民事抗诉制度的缺失及补救措施
作者:田享华 刘…    新闻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85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第2款又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抗诉。概而言之就是同级检察院受理审查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审查抗诉。这种制度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心理,一方面想按照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性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以监督

  法院的民事审判,另一方面担心检察机关滥用这种监督权以致于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而特别规定将抗诉权掌握在上级检察院,而同级检察院只有提请的权力。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后果是民行检察监督对一审监督过于宽松而效果甚徽,对二审监督过于严格而难以操作。 
一、同级检察机关无抗诉权制度的缺失。
(一)、对一审生效的裁判的检察监督。
  1、对一审生效的裁判抗诉对当事人不公平。《民诉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依照该规定当事人能够通过上诉引起二审实现上级法院的监督,足以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不服判决的当事人选择了上诉,但也有一些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没有上诉,原因大致有当事人放弃上诉后又反悔的,有当事人因故没能在法定期间上诉的,有当事人不知道行使上诉权的等等,既然法律已经保障了权利而当事人放弃,再重新给他们获取再审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否定了法律生效的判决,给因信赖法院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按照民法的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因在法定期间内不上诉而判决生效,可以认定是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承认判决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这个结果严格去履行,否则法院会依申请或职权而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对生效的一审裁判的抗诉因没有时间的限制(一审生效后再审申诉期限为2年),这使一审判决即使生效也可能会因为抗诉在长期而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对合理信赖法院生效判决的被申诉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与当今经济发展讲求效率不相符合的。

  2、检察机关对一审生效裁判监督难有成效。在检察机关对一审生效判决的提请抗诉的实践中,尤其在基层检察院中,所遭遇的却是一种尴尬的地位,基层检察院对已生效确有错误的裁判只能提请和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这是一种不完整的监督权,在上级院提出抗诉后,绝大多数案件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基层院会受上级院指派参加再审法庭支持抗诉,这实际上造成了上级院监督权的不完整,而在实践中,针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就是在这种二级检察院都不完整的监督权下步履蹒跚的向前发展。

  另一方面对一审生效裁判抗诉过程烦琐而复杂,一审生效后,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从一审同级的检察院经冗长的受理、立案、审查等等后决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又再次经过同样冗长的受理、立案、审查程序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前均无法阻止生效判决的执行,无论一审生效的判决是否有错误,这个漫长的期限和再审结果的仍然难以预测在慢慢消耗检察机关的时间和监督的效果。

  所以现行法律对一审生效裁判监督所制定的检察监督,起到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更多的好象是一种象征意义,昭示着各级检察机关都可以行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实践中绝大多数不服判决的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基层检察院也办理不了多少提请抗诉的案件,所以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有空余时间发检察建议和介入国有资产流失领域,而市级以上检察院民行部门却很少有此举动。

(二)、对二审裁判的监督

  与一审抗诉相比二审抗诉设计的又过于严格,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对确有错误的二审裁判有服的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申诉可以对法院也可以对检察院,通过二审后不服的仍然很多,但大多数申诉人并不能获得再审的机会,最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上访或者其它非正常途径寻求机会,造成各种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为什么当事人在二审后不能获得上诉的机会,从民诉法的制定中猜测出两种可能,一个可能是立法者认为案件经一审审查后又经二审审查后,即可以作出正确的结论。但我们在工作中面对的现实却是除了不可避免的失误外还有不容回避的审判领域内的腐败,从“大头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到“冤死不打官司”,这反映当事人心态的转变,从仅是对法官腐败无奈,转变为对法律的直接抵触,据笔者在基层工作的经验,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已受理的案件大多是离婚等非法院不能解决的诉讼案件。另一个可能是立法者认为即使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有错误,二审的终审判决可以维持经济秩序使当事人尽快回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近年来高法的相关解释突出了法官完全中立、根据法律事实

 

  • 上一个新闻:
  • 下一个新闻:
  •  
    法治政府网中国宪政网中国反腐网北京监狱医院人民监督网中国新闻社中记传媒网
    人权保障网法制晚报路迅参考报大公網消费维权网世界論壇報选举与治理网
    江苏高院法官违纪举报公安部中国执行网中国执行网.中国舆论监督网世界汉诗协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版权所有--中国抗诉网 京ICP备08100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