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哪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87、18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8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188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本条的理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交与下级法院再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除此情形之外检查院抗诉的案件,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作者个人认为,无论抗诉再审的案件还是当事人申请引起再审的案件。维持原裁判后的再次抗诉
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理由很简单:上诉案件的纠正率大概在5%左右,当事人申诉能引起再审程序得的寥寥无几,所以更不说纠正率啦。作者个人对此种状况、此种想象之所以存在的诸因素,不便发表评论。
再者没有对再审法院维持原裁判后的再次抗诉问题进行规定。
总之作者个人认为此次《民诉法》关于再审法院的修改不尽完善,可谓一大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