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会员中心 会员登录
搜索:
本周本类热点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新闻
  • 本周推荐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新闻
  • 开胸验肺的医院不应罚而应奖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网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20

    开胸验肺的医院不应罚而应奖

    【新闻背景】

      近日,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了为张海超出具“尘肺合并感染”诊断的郑大一附院,称该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该院并被立案调查。8月12日,河南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批评医院“开胸验肺”维护谁的利益

      在通报批评郑大一附院之后,河南省卫生厅应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在多家医院认定张海超尘肺的情况下,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仍作出“肺结核”的诊断时,卫生厅在干什么?批评了郑大一附院,张海超们应通过什么途径,实现对自身职业病的知情权?也许,这是一个需要对河南省卫生厅“开胸验肺”才能搞明白的问题。

    开胸验肺的医院不应罚而应奖

      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的处理,如果以善意来揣摩,可以说是它机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条文而不去认真把握法律精神的官僚主义作风所致,但如果结合“开胸验肺”事件的前后过程来看,则有挟法打击报复的嫌疑,其原因,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因为“开胸验肺”事件伤了某些官员的脸面。对于河南省卫生厅而言,“开胸验肺事件”暴露了其管理上的松弛、对职业病防治的失职和对民情的失察。

    调查开胸验肺医院是公法变私法

      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维权实现转折性突破作出了积极努力,正确的做法不是用法律去束缚它,或将其驯化成系统的一分子,而是以真正的法治精神尊重它作为外部监督的存在,承认这种监督来源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职业病也是病,绝对不该被一部法规所垄断。假如法律只被用来巩固对职业病领域的专属地位,病人的痛苦和无奈就会被利益所遮蔽,法治也将变味。而这些并不是无谓的担忧。

    郑大—附院拙罚无损其人性高贵

      不论制度如何改进,人与制度的冲突总会时时发生,人性与良知的坚守若伴有法律或制度的追惩,也未免过于残忍。幸运的是,我们在晦暗中看到了人性的光芒,在围困中看到了良知的坚持。我们当然不愿看到每个职业病患者都需要像张海超一样拉开胸膛才能带来光明转机,也无法要求医院总是不顾一切现实风险地“舍生取义”,所以才需要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让每个人都有路可走。

    惩罚开胸验肺医院是自取其辱

      开胸验肺暴露了某些部门的问题,损害了某些人的政绩形象,让一起地方事件成为一起举国关注的丑闻,相关部门难免恼火,给“惹事者”穿小鞋当在意料中。只是,有关部门真是太心急,如此大张旗鼓的处罚太低估舆论的力量了,想急于找回面子和树立权威,结果只会自取其辱:舆论的关注点本已从开胸验肺上转移开了,这样急吼吼地拿医院开刀,只能暴露出自己身上更多的丑陋,重新被架上舆论烤架。

    职业病诊断应破“规则垄断”

      站在整个社会的高度,无资质医院介入职业病诊断,不过是为明显存在缺陷的职业病防治机制补漏。没有资质的医院为病人诊断职业病,并不必然导致医疗事故;即便有错,也非“开胸验肺”事件暴露的职业病防治机制的主要问题。而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职业病鉴定让一家医院垄断,也显然存在不合时宜之处。也许,我们现在最需要做的,是修改规则本身,而不是抱定旧有的、 今天看来已不够合理的规则,来打板子。

    到底谁得了职业病

      这到底是谁得了职业病?就我看来,这是某些官僚体系的通病,这种职业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自我设定管理范围然后自己成为裁判者,拒绝其他任何可能具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进入,用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病在任何有官僚机构的地方都不罕见,罕见的倒是很少有地方敢于如此赤裸裸地表现出来。

    制度名义下的善后将带来怎样的开始

      我们不能设想,没有“开胸验肺”,张海超是一个什么结局;我们也不能设想,有了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之后,没有一点进步的河南省卫生厅拿出没有一点儿进步的善后,那么,张海超之后的张海超会是什么结局?如果再没有了郑大一附院这样的勇气,如果连“开胸验肺”都没有复制的可能,强大的制度还留下了什么缝隙?

    法治社会对开胸验肺式第22条军规说不

      好的制度可以避免坏人为非作歹;坏的制度有可能使好人犯错误。剔除法规中可能存在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完善法规,是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但是,我想,对一两部法律的缝缝补补是不够的。如果公权在法规面前不害羞、不收敛、不敬畏,空置法规或者扭曲法规,再好的法规也有可能沦为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机构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因此,法治社会必须拒绝“第二十二条军规”,而现在,应该从严惩玩弄“第二十二条军规”的人和部门做起。
  • 上一个新闻:
  • 下一个新闻: 没有了
  •  
    法治政府网中国宪政网中国反腐网北京监狱医院人民监督网中国新闻社中记传媒网
    人权保障网法制晚报路迅参考报大公網消费维权网世界論壇報选举与治理网
    江苏高院法官违纪举报公安部中国执行网中国执行网.中国舆论监督网世界汉诗协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版权所有--中国抗诉网 京ICP备08100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