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邢玉堂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所律师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专家就邢玉堂涉嫌诈骗罪一案,结合本案事实情况进行了分析,现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犯罪嫌疑人邢玉堂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一、邢玉堂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1、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邢玉堂是将借款连同自己的全部积蓄借给王瑞萍炒股,以期获得利润回报,根本没有将借来的款项非法占有、侵吞的主观故意。
2、据了解,司法机关查实认定王瑞萍诈骗邢玉堂190多万元,这里有邢玉
堂自己的钱,更多的是邢玉堂向他人的借款。钱是被王瑞萍非法占有不还,所以诈骗者是王瑞萍而非邢玉堂。即使王瑞萍把钱已还给邢玉堂,而邢玉堂却拒不偿还出借人,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那也还得再行分析确定。因为非法占有、侵吞的主观故意必须形成于邢玉堂“借款之前”。
3、邢玉堂非但不是诈骗犯,反而是处于诈骗犯对立位置的诈骗受害者。不但自身多年省吃俭用积攒下的血汗钱近50万被骗,其向亲朋好友借的150万也同时被骗,此外,还损失了王瑞萍依约应支付的利息款50万左右。
4、王瑞萍失踪后邢玉堂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通过政府帮自己追回钱款,
如果邢玉堂真是诈骗,这无异于自投罗网,此亦能证明邢玉堂非诈骗。邢玉堂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调查,查明事实。
5、如果邢玉堂借给王瑞萍炒股的钱都是向他人借的,定其诈骗虽也不成立。但现在的事实是邢玉堂不但将向亲朋好友借来的钱都借给了王瑞萍炒股,也把自己的积蓄全投了进去。如果定邢玉堂诈骗,就意味着邢玉堂在诈骗他人财物的同时也在诈骗自己,这在逻辑上完全不通。所以邢玉堂不是诈骗犯,而是受害人。如果邢玉堂诈骗罪名成立,那将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6、邢玉堂向亲朋好友借来的钱都借给了王瑞萍炒股,当有的出借者要用钱时,其向王瑞萍要回的钱也都还给了出借人。如果邢玉堂真想诈骗,他完全可以不予归还。请问公安机关:邢玉堂具诈骗的主观故意吗?还要指出的是邢玉堂在自己被骗得傾家荡产,生活极为艰辛的情况下,还多方告贷筹措了10万元还付出借人李默涵,请问公安机关:这是一个诈骗犯的所为吗?
二、邢玉堂客观上未实施欺诈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本案中邢玉堂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明确告知出借人该款给“炒股高手”王瑞平用来炒股,出借人获得按期的保本与高息,并立有借据作为保障。可见,出借人对借出款的用途是明知的,也是出于对高息利益的追求才将钱借出的。
因此,邢玉堂一没有隐瞒真相,二没有虚构事实,更没有使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钱财,根本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邢玉堂案不具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
邢玉堂现年39岁, 身为国家公务员,是党培养的少数民族(蒙古族)干部,前途一片光明,不可能以身试法,自毁大好前程。其事发后不躲不藏,勇于面对,承担责任,筹措还款,更充分展示了一个国家公务人员、共产党员的优良素质、品德。这与诈骗犯们的耍无赖、玩失踪截然不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邢玉堂案不具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
四、邢玉堂的借款属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已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与法相悖。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很明确,邢玉堂不构成诈骗罪。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款;或虽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了款物,到期也没能偿还。但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邢玉堂被王瑞萍诈骗后,仍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由于自己的积蓄全被王瑞萍骗走,不具在短期内偿还全部借款的能力,这才导致尚有相当部分借款暂不能归还。可见,邢玉堂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2、法院已判决李默涵等人与邢玉堂间是民间借贷行为而非诈骗
邢玉堂借了李默涵两笔款,李默涵先后两次向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对邢玉堂夫妇提起诉讼,此外,高汗军和吕宝兰也对邢玉堂提起了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了邢玉堂与李默涵、高汗军、吕宝兰间的借贷关系,并判令还款,现正在执行中。对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用判决的方式已确认的民事纠纷,不能因为欠款人暂无能力还付就随意改变定性为刑事犯罪,这无疑是对法律的亵渎。
3、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与法相悖
甭说邢玉堂不归还借款的确是无力偿还,即使就是有能力还而不还,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因为蓄意诈骗与借款后又起意不还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公安部早就发文明令严禁公安机关非法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此后更是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有关文件附后)。贵局所属经侦支队所为与法相悖,本律师对邢玉堂的被抓深感遗憾。
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正确理解领会领导意图,依法办案。
据了解,李默涵及家人到处上访,找关系,乱告状,致使有关领导作了批示。公安办案人员应正确理解领会领导意图,领导批示的正确含义是指示有关部门依法办案,而不是让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所以,作为案件主办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案情,否则领导不了解案情,从非法律角度所作出的带有感情、道德色彩的批示,绝不能盲从。应向领导反应实情,这才是下属对领导应有的尊重、负责态度,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否则,办了错案,办案人定是难辞其咎,就是领导,恐怕也难免被牵连问责(附有关问责的规定)。
六、公安机关不但要依法办案,还要讲政治、讲大局。
公安机关如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循抓人还钱的思路办案,不但违法,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前不久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震惊中外的打砸抢惊天大案,起因很小,就是广东某厂汉、维职工间产生的一点小纠纷。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团结,当前更是如此,这是全党全国的大局。邢玉堂作为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受害者,其合法权益更应受到保护和重视,在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处理上更应该慎之又慎。公安机关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更要讲政治、讲大局。而蒙满汉是一家、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安定就是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
七、邢玉堂及时报案,为抓获诈骗犯王瑞平立了功,为债权人挽回损失创造了条件。
2007年9月中旬,王瑞萍因诈骗败露携款外逃,邢玉堂向张家口市经侦支队报案,使诈骗犯王瑞萍被及时抓获归案,从而为追回诈骗款,最大程度的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成为可能。为抓获诈骗犯立了功的邢玉堂自身却被安上诈骗罪名,丧失自由,关进看守所,真是莫大的讽刺。
八、公安机关应积极追赃,不能将邢玉堂作为替罪羔羊。
因众多受害人是诈骗犯王瑞萍的亲朋好友,他们中的很多人出于种种考虑没有报案,但即便如此,查实的诈骗金额也高达400多万元。但王瑞萍被抓至今已一年半多时间,公安机关却没能追回分文赃款,使得包括邢玉堂在内的众多受害人拿不回被骗走的钱,这直接导致了某些人的上访。公安机关因不能从诈骗犯王瑞萍那追不回赃款,就迁罪于邢玉堂,将本来是被骗受害者的邢玉堂作为代罪羔羊,投入囹圄,逼迫其拿钱作法是错误行为。
九、公安机关办案,应秉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办案原则。
据了解,此次公安机关认定邢玉堂有罪的主要观点是:邢玉堂从其帐户上提现20多万,因其不能证明此钱的去向,所以这笔钱是诈骗款。对此问题,本律师的观点是:王瑞萍是邢玉堂之妻杨晓琳的表妹,因此邢玉堂原来对王瑞萍极为信任,根本就不设防。但随着出借款的增多,听从朋友的劝告,邢玉堂与王瑞萍商定,以邢玉堂的名开立了170万的帐户,邢玉堂持银行卡,王瑞萍拿着股市交易卡。王瑞萍通过转帐方式向邢玉堂的帐户打款,而邢玉堂则通常用提现的方式将钱给付王瑞萍。因为是保持帐户170万,所以互相付款是不走手续的,但王瑞萍通过转帐方式留下了痕迹,而邢玉堂提现后给付王瑞萍却没了证据。实际上,真要想查证据还是能查得到的,因为有一笔款是一次提现20万,因数额太大,银行要求先填提现申请单,填提现申请单的应是王瑞萍。律师无权到银行取证,但公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提取,以查明案件事实。查出填提现申请单的是王瑞萍,资金去向不就清楚了吗?
退一步,就是真查不清这20多万元的去向,邢玉堂也不构罪。因为邢玉堂投入股市的钱有借别人的,还有自己的自有资金50万。甭说现在是查不清提现款的去向,就是查清了,钱都被邢玉堂占有使用了,只要不超过自有资金50万,就不构罪。加上邢玉堂应从王瑞萍处得的50万利息款,提现占有使用100万也是服合常理。
十、邢玉堂被无辜定罪后将会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
如果邢玉堂构成犯罪,当然应被刑事追究。但如果是被无辜定罪,其将会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从此葬送掉大好前程。无论对其本人、还是他的家庭,都是一场悲剧。到处上访告状的李默涵的亲属,费钱耗时、辛苦奔波的目的无非是想拿回自己的钱,而结果却事与愿违。邢玉堂作为政府公务员,月薪2400元,只留4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其他的2000元还付李默涵。而邢玉堂一旦被开除公职,其又从哪弄钱还欠帐呢?钱为身外之物,李默涵被欠了点钱,就如此兴师动众,大肆上访,更甭说含冤受屈被无辜判刑的邢玉堂了。邢玉堂与之亲友断然不会善罢干休。法律是公正、神圣的,可以预见到的是错案迟早会被纠正,正义最终要被申张,违法办案人员将被追究责任,有关领导也要被依法问责,办案机关将面临国家赔偿。
十一、公安机关应严格按法定期限办案,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邢玉堂是国家公务员,不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列,但已被刑拘关押了5个月。
综上,邢玉堂不是诈骗犯,而是受害者,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提请贵院依法纠正下属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所办的错案,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发表律师意见的目的是协助检察机关,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正确办案。本律师意见仅供办案机关办案参考。不当及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此呈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20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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