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会员登录
搜索:
本周本类热点
普通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
普通新闻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普通新闻 如何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
普通新闻 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改革探讨
普通新闻 立检为民 抗诉知识全接触
普通新闻 侵害公共利益案件要依法抗诉
本周推荐
推荐新闻 对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条件和程…
推荐新闻 简阳首例行政抗诉案件获得成功
推荐新闻 高法就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程…
临沂兰山首例抗诉房产行政案件结案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家在临沂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经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7月10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区首例抗诉房产行政案件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撤销原行政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鲁一汉、张月的起诉,原告的儿子、申诉人鲁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支持和维护。
 
  这场发生在一对父子之间长达3年的房权争夺战暂时偃旗息鼓。

  然而,这场房权之争缘何引发?一对父子又怎会对簿公堂?

  父亲申请宅基地 儿子出资建房

  时间指针拨回至1984年……

  1984年,家住兰山区的鲁一汉动员儿子鲁坚回老家建房,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翌年,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准发了“临沂市乡镇居民建房批准证书”,“户主姓名”栏内填写的姓名为鲁一汉。

  一家人谁也没想到,20年后,因为这个“户主姓名”,在父子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1987年,鲁坚出资开始兴建此房。一年后,四间新房盖好了。1989年,鲁坚申领了第xx号“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1997年8月,鲁坚又统一更换了新房产证。鲁坚一家三口在此房居住了12年。2000年,鲁坚单位建房后一家三口搬到新居,四间平房被鲁坚租赁出去。同年5月,鲁坚将此房产赠给了女儿,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鲁坚没有料到,已建成12年的这座老房子,自打转到女儿名下那一刻起,父母和他之间,正悄然酝酿着一场房权官司。

  父子对簿公堂 儿子一审败诉

  2004年5月,鲁坚的父母鲁一汉、张月一纸诉状将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告上法庭,同时将鲁坚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鲁一汉和张月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称当初“建房批准证书”户主姓名为鲁一汉,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产权人,要求法院撤销鲁坚的“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

  同年8月,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两行政机关为鲁坚颁发的“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败诉的鲁坚想不通:“房子是我出钱盖的,在房屋确权时和其他居民一样按正常程序办理了手续;1989年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父母明明知道房产权已在我名下,房产证还是由父母代收后转交我家属的,他们要起诉,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期限,法院怎会判决我的房权证是违法的呢……”

  2006年5月,鲁坚以自己系该房产合法产权人,房产管理部门的颁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

        儿子申请抗诉 检察机关支持

  2006年6月,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鲁坚与父母鲁一汉、张月房产行政登记申诉案。经审查,鲁坚房产档案资料显示,其“临沂市私有房屋登记发证申请表”上面登记的所有权人栏内为鲁一汉,但可看出父亲鲁一汉的名字是由鲁坚名字划掉后重新填写的。

  “城镇私有房屋确权调查审批表”中的现产权人栏内为鲁坚;

  “房屋产权所属保证书”上面保证人为鲁坚签章保证此产权系其所有;

  “房屋平面示意图”上亦记载产权人为鲁坚;

  1997年统一更换的新房产证,所有权人仍为鲁坚。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而且鲁一汉、张月提起原审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兰山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主张,指定兰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这场父子房权之争再审时出现了转机。

  再审峰回路转 撤销一审判决

  今年7月10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于鲁一汉、张月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该争议房产历经了1989年村委统一办理产权证以及1997年的换证过程,鲁一汉、张月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鲁一汉、张月直至2004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两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当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一审判决的裁定。

  那么,这场父子房权之争到底是因何而引发的?

  据鲁坚介绍,其父母多年来一直希望鲁坚再为他们生个孙子,但一直未能如愿,这才引发了这场父子间长达3年的房权官司……

  至此,这场父子房权之争似乎已经完结。

  然而,此案并未划上句号。

        笔者在发稿时获悉,再审后败诉的鲁一汉、张月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场牵涉到行政认可的父子房权之争,究竟孰是孰非,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评判。 

  • 上一个新闻:
  • 下一个新闻:
  •  
    法治政府网中国宪政网中国反腐网北京监狱医院人民监督网中国新闻社中记传媒网
    人权保障网法制晚报路迅参考报大公網消费维权网世界論壇報选举与治理网
    江苏高院法官违纪举报公安部中国执行网中国执行网.中国舆论监督网世界汉诗协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版权所有--中国抗诉网 京ICP备08100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