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7月10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区首例抗诉房产行政案件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撤销原行政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鲁一汉、张月的起诉,原告的儿子、申诉人鲁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支持和维护。 这场发生在一对父子之间长达3年的房权争夺战暂时偃旗息鼓。
然而,这场房权之争缘何引发?一对父子又怎会对簿公堂?
父亲申请宅基地 儿子出资建房
时间指针拨回至1984年……
1984年,家住兰山区的鲁一汉动员儿子鲁坚回老家建房,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翌年,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准发了“临沂市乡镇居民建房批准证书”,“户主姓名”栏内填写的姓名为鲁一汉。
一家人谁也没想到,20年后,因为这个“户主姓名”,在父子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1987年,鲁坚出资开始兴建此房。一年后,四间新房盖好了。1989年,鲁坚申领了第xx号“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1997年8月,鲁坚又统一更换了新房产证。鲁坚一家三口在此房居住了12年。2000年,鲁坚单位建房后一家三口搬到新居,四间平房被鲁坚租赁出去。同年5月,鲁坚将此房产赠给了女儿,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鲁坚没有料到,已建成12年的这座老房子,自打转到女儿名下那一刻起,父母和他之间,正悄然酝酿着一场房权官司。
父子对簿公堂 儿子一审败诉
2004年5月,鲁坚的父母鲁一汉、张月一纸诉状将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告上法庭,同时将鲁坚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鲁一汉和张月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称当初“建房批准证书”户主姓名为鲁一汉,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产权人,要求法院撤销鲁坚的“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
同年8月,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两行政机关为鲁坚颁发的“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败诉的鲁坚想不通:“房子是我出钱盖的,在房屋确权时和其他居民一样按正常程序办理了手续;1989年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父母明明知道房产权已在我名下,房产证还是由父母代收后转交我家属的,他们要起诉,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期限,法院怎会判决我的房权证是违法的呢……”
2006年5月,鲁坚以自己系该房产合法产权人,房产管理部门的颁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
儿子申请抗诉 检察机关支持
2006年6月,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鲁坚与父母鲁一汉、张月房产行政登记申诉案。经审查,鲁坚房产档案资料显示,其“临沂市私有房屋登记发证申请表”上面登记的所有权人栏内为鲁一汉,但可看出父亲鲁一汉的名字是由鲁坚名字划掉后重新填写的。
“城镇私有房屋确权调查审批表”中的现产权人栏内为鲁坚;
“房屋产权所属保证书”上面保证人为鲁坚签章保证此产权系其所有;
“房屋平面示意图”上亦记载产权人为鲁坚;
1997年统一更换的新房产证,所有权人仍为鲁坚。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而且鲁一汉、张月提起原审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兰山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主张,指定兰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这场父子房权之争再审时出现了转机。
再审峰回路转 撤销一审判决
今年7月10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于鲁一汉、张月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该争议房产历经了1989年村委统一办理产权证以及1997年的换证过程,鲁一汉、张月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鲁一汉、张月直至2004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两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当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一审判决的裁定。
那么,这场父子房权之争到底是因何而引发的?
据鲁坚介绍,其父母多年来一直希望鲁坚再为他们生个孙子,但一直未能如愿,这才引发了这场父子间长达3年的房权官司……
至此,这场父子房权之争似乎已经完结。
然而,此案并未划上句号。
笔者在发稿时获悉,再审后败诉的鲁一汉、张月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场牵涉到行政认可的父子房权之争,究竟孰是孰非,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