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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共利益案件要依法抗诉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记者杜萌 彭于艳 在今天结束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强调,检察机关要突出监督重点,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对违反法定程序和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要集中力量办理,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据了解,明年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正式施行。决定重点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抗诉条件过于原则、再审期限不明确、审级不清晰等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问题。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契机,着力加强民事抗诉工作,抓紧修订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规则和监督机制,要增强抗诉书的说理性,提高抗诉说服力和准确率。
  “要注意整合上下级检察院办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鼓励各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的法律监督。”张耕要求,要把严肃查办民事裁判、调解、执行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积极发现和坚决查办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对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加强释法说理,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据悉,高检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开展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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