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冲突是造成资源配置机制缺陷的原因之一
●政府应该通过积极作为,将监管权协调于统一的制度之下
浙江绍兴改革的动因是当年的4个交易中心,权力分散于建设、土管、财政等各个政府部门,四项交易存在的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管办不分”的机制缺陷。相信这种问题也存在于全国很多地方,而从法制视角来看,现有法律中的一些冲突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突出的表现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无疑,政府采购应当包括工程采购,但该法又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可以认为工程应当排除在政府采购以外。招标投标法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使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没有了意义,因为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主要采用的是招标采购,均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由于适用对象不同,监管主体也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而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则由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来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又明确了各级发改委、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仿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部门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多,这一点从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案件可以得到印证。
有鉴于此,绍兴给出的是一条“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公共资源配置路径。没有坐视法律冲突的鸿沟,而是通过协调,构建了统一的制度,致使两部法律、几个部门的作用形成了合力,给人以启发。
我们也看到绍兴的探索在深化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从法制视角来看,这种困难早晚会出现,因为地方探索的推进总有一天就会碰到“天花板”,也就是国家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有人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是将两法合一进行再立法,但基于法稳定性的考虑,这种建议值得商榷。而从内容来考量,招标投标法显然要比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广泛,前者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政府采购或者公共采购,任何基于自愿原则的交易均可以使用招标投标方式,合并立法需要慎重考虑。
在法律无法短时期得以解决之前,绍兴的做法则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在全国值得推广。政府应该通过积极的作为,将监管权协调于统一的制度之下,将法律冲突消解于制度之中,不仅使有限的行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而且将使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从制度中获益。依法治国,并不表明有了法律,一切就会自动实现。还需要执法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使制度统一,再配合机制的创新,方可有法治国家的最终实现。 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专业及研究领域:行政法、政府规制和政府采购法。主要著作:《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国行政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