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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自杀监管部门要负责
作者:郭媛丹    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6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代理问责案件电恬:010-59796768  68154899

  今天上午,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因此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责任。”孙谦表示。
    孙谦介绍,“在今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之后,从春天开始,我们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
    孙谦介绍,“这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新闻链接
    12月12日凌晨,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邢鲲死在昆明五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候问室内。1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就此事向媒体做了新闻通报。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姚志宏称,邢鲲系自缢身亡,事发时候问室内只有其独自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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