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倪向东,男,汉族,1965年 9月18 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许庄村北三组,邮编:223411,
申请人:徐法其,男,汉族,1964年6月 3 日出生,住江苏省
涟水县高沟镇许庄村北三组,邮编:223411
申请人:荣长梅,女,汉族,1960 年2月26 日出生, 住江苏
省涟水县高沟镇许庄村北三组,邮编:223411,
申请人:袁永红,男,汉族,1968年 1月 4 日出生,住江苏省
涟水县高沟镇许庄村北三组,邮编:223411,
申请人:陈玉梅,女,汉族,1963 年 2 月2 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许庄村北三组,邮编:223411,
委托代理人:宫伟力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电话:010-59796768
委托代理人:于洪旭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电话:010-59796768
被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邮编:223001,电话:0517-83605823
法定代表人:高雪坤,市长
案由:土地征收纠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淮安市(原淮阴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2日下发的淮市土(1998)字第 52号《征用土地批准通知书》,并返还被占土地,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15日,涟水县人民政府依据淮安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2日的淮市土(1998)字第 52号《征用土地批准通知书》发出《县政府关于收回高沟镇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公告,收回高沟镇高云路南首两侧面积为3363平方米的土地。
此块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淮安市政府以淮市土(1998)字第 52号《征用土地批准通知书》越权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规,违法无效。
被申请人以修路为名占用基本农田,但只将小部分土地用于修路,而将位于公路两侧包括此次公告收回的3363平方米的大部分土地出卖,牟取暴利,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越权审批占用的土地,历年来都是申请人承包耕种,在涟水县政府公告收回土地前,从来没有得到过土地被征用的通知,更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被申请人违反《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涟水县人均耕地不足两分,这还不包括新增人口,已经十年没有分地的情况。
国家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土地问题,对违法占地三令五申,严厉禁止。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订了关于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方针。淮安市政府的所作所为是与党和国家一贯的土地政策相违背的。
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上列复议请求。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倪向东,徐法其,
荣长梅,袁永红,陈玉梅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